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矿山安全法第20条以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矿山主要负责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 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矿山的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3) 组织制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和矿山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4) 保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应当保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中。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矿山职工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6) 组织制定并实施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一旦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及其他应急预案,还要注重对职工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有备无患;(7) 及时、如实地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